盟纪学习教育【十】
更新时间:2024/9/27 15:17:30 来源: 阅读: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11日民盟十二届中常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民盟中央印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盟中央商有关部门后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给予处分的如需进行复议、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给予处分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办法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