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纪学习教育【七】

更新时间:2024/9/27 15:11:40 来源: 阅读: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11日民盟十二届中常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民盟中央印发)


第五章  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中共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以及民盟声誉的言论的;

(二)公开发表违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歪曲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历史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路线、方针、政策和民盟政治纪律要求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

隐瞒入盟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注销盟籍;对入盟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六)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七)在盟内选举中进行违反《盟章》和民盟有关规定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盟章》和民盟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盟员条件的人发展为盟员,或者为非盟员出具盟员身份证明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盟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四)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五)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第三十一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三)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调研活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三十五条  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盟内职务或者留盟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盟籍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的;

(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留盟察看或者开除盟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盟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和违反民盟章程、纪律的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盟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