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纪学习教育【四】

更新时间:2024/9/27 15:05:16 来源: 阅读: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11日民盟十二届中常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民盟中央印发)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 盟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盟章》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盟内职务;

(四)留盟察看;

(五)开除盟籍。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运用 

(一)盟员受到警告处分半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盟内提升职务和对外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撤销盟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盟员由盟内选任或者委任的职务。对于在盟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盟员受到撤销盟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盟内担任和对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留盟察看处分。对于受到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一年后仍不符合恢复盟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盟察看期限,留盟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盟员在受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过留盟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处分期满后,应当恢复其盟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盟籍。

盟员受到留盟察看处分,其盟内职务自然撤销,留盟察看期间及恢复盟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盟内担任和对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盟员受到开除盟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加入民主党派。此后另有规定不得重新加入的,依照规定。

(五)民盟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盟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民盟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六)盟员受到开除盟籍和留盟察看以外的纪律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已改正错误,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解除撤销盟内职务的,不恢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