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纪学习教育【三】

更新时间:2024/9/27 14:57:39 来源: 阅读: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11日民盟十二届中常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民盟中央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盟员的监督管理,保障盟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引导盟员遵纪守法,做好对违纪违法盟员的纪律处分工作,民盟中央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按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盟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宪法、法律和《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以下简称《盟章》)为依据,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盟内监督,加强纪律建设,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能力,为建设高素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提供坚实的组织纪律保障。

第三条 民盟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贯穿纪律处分工作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民盟组织对盟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要求,做好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的沟通协调。

(二)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对盟员违犯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盟章》、盟内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客观公正予以处理。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盟员,对违犯纪律的盟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程序经民盟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中央或者地方组织直接对盟员作出的处分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四)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抓早抓小。坚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犯纪律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的盟员。